申请人:陈道胜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国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132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第44129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92912号“绿园农超 LV YUAN NONG CH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极为显著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系类似飞鸟的抽象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图形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相同或在服务内容、消费途径、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上述商标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