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勐海茶厂(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973309号“TAETEA CA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商标局引证的第14603557号“TAETEA”商标经异议程序已不予核准注册,商标局引证的第6581892号“中闽魏氏 TETEA”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上述两个引证商标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