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NOVAMUR GMBH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47609号“NOVAMU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2214089“NOVAM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本案暂缓审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委已作出裁定,维持引证商标注册,该裁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标识之一的“NOVAMUR”与引证商标字母组成完全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地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