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403228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7520054号“维多利亚的秘密VICTORIA'S SECR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尚处在行政诉讼中,一旦引证商标被不予核准注册,其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委作出的《异议复审裁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完全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