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274772号“I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CE 11274772

阅读:101214 2017-12-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艾施知识产权股份公司(原申请人:艾施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274772号“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商标局引证的第3574896号“ICE”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且撤销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

  申请人:艾施知识产权股份公司(原申请人:艾施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274772号“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商标局引证的第3574896号“ICE”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且撤销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62659号“I.C.E THE INDOOR CYCLING EXPERIENCE”商标、国际注册第1029087号“ICE WATCH”的所有人为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1274772号“I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CE 1127477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3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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