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施知识产权股份公司(原申请人:艾施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274772号“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商标局引证的第3574896号“ICE”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且撤销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62659号“I.C.E THE INDOOR CYCLING EXPERIENCE”商标、国际注册第1029087号“ICE WATCH”的所有人为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