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初立国
委托代理人:沈阳天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03510号“黑核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显著性,该名称具有广泛性、规范性,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媒体报道、物价局审批文件及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黑核膏”三个文字构成,易使一般消费者将其理解为“黑色核桃的药膏”,若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医药制剂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合法性注册的当然依据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