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欧碧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艾迪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88386号“碧莱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620169号“佳源净德JANDE及图”商标、第15674694号图形商标整体具有一定区别,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