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67879号“选科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选科宝 20867879

阅读:112614 2017-1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明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67879号“选科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和特点,未违反《商标法》…

  申请人:成都明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67879号“选科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和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印有申请商标的VIP卡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选科宝”中“选科”为主要认读部分,使用在学校(教育)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功能等特点,整体缺乏商标所应当具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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