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天比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新华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86153号“TOBG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93485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造型、呼叫等方面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合作协议书、发票、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申请人网站、申请人活动照片、申请人的户外广告。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