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子元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09381号“oliv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3554250号“澳雷澳OLI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94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由商标局于2017年8月21日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所作决定已生效。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由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