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92805号“太东TDH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太东TDHG及图 20592805

阅读:89653 2017-1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惠州市大亚湾太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592805号“太东TDH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4912114号“东太SUNBEL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07446号“DHG TIANDAO HO…

  申请人:惠州市大亚湾太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592805号“太东TDH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4912114号“东太SUNBEL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07446号“DHG TIANDAO HOLDINGS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17640号“普龙PU L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商标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先商标、申请人的获奖情况、申请企业简介、引证商标信息。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由商标局于2017年11月6日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2、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由商标局于2017年11月16日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由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592805号“太东TDH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太东TDHG及图 2059280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3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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