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小谭客莱谛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69425号“客莱谛CALS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495134号“客莱谛 CALSICAL及图”商标与申请商标所有人相同,均为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