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科章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42442号“POWERMARK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3616677号“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86973号“讲义教师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950756号“751 工厂 POWER FACTO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170303号“POWER RESENT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949321号“动力平方 POWER 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于2017年2月27日由商标局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所作决定已生效。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四已由商标局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