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999868号“松赞精品山居旅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松赞精品山居旅行 18999868

阅读:58183 2017-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迪庆松赞绿谷酒店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99868号“松赞精品山居旅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2014599号“松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也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

  申请人:迪庆松赞绿谷酒店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99868号“松赞精品山居旅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2014599号“松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也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中“精品山居旅行”显著性较弱,其主要识别部分为“松赞”,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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