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色丽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02420号“CEL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5292719号“CE-LINK”商标、第10947786号“CE-LINK”商标、第9215577号“CE-LINK”商标存在差异,消费者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