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翔徒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松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571319号“木木年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7681373号“木年华”商标、第12443078号“木韵年华”商标、第12603555号“木韵年华”商标、第14154221号“木思年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材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其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予以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家具;家具;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巢箱;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家具门;垫枕;窗用非金属附件;门用非金属附件;室内百叶窗帘(家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家具;办公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