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63494号“HPG HUABANG MOTO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PG HUABANG MOTOR及图 20163494

阅读:105921 2017-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勇 委托代理人:唯梦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63494号“HPG HUABANG MOT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448392号“HP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768468号“HP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华勇

  委托代理人:唯梦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63494号“HPG HUABANG MOT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448392号“HP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768468号“HP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40778号“HPC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203523号“HuaB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468816号“HUAB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459069号“HPC AUTO PAR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441133号“HPC AUTO PAR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产品图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予以驳回。商标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予以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电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发电机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零件)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联轴器(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联轴器(机器)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泵(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泵(机器)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器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万向节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泵(机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机器油泵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之“HPG”与引证商标一“HPG”、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认读部分“HPC”、引证商标六的主要认读部分“HPC”及引证商标七的主要认读部分“HPC”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HUABANG”与引证商标四的主要认读部分“HuaBang”、引证商标五的主要认读部分之“HUABANG”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163494号“HPG HUABANG MOTO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PG HUABANG MOTOR及图 2016349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2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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