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FIRECO S.R.L.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3455号“FIRE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31293号“赛林SAI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37990号“力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93038号“CON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图形部分、整体外观、读音、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英文“FIRECO”及图形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依一般注意力可区分上述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