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视熊猫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0630731号“太极苹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将文字高度图形化,并非含有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太极苹果”经设计而成。其中,“太”、“苹”二字属于对汉字的不规范书写。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装设计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