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欧冶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00042号“运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423141号“运邦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642896号“运帮找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设计、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运帮”构成。申请商标汉字“运帮”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汉字“运邦”,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汉字“运帮”,含义存在一定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