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市绿叶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48917号“英獅王Lion Dur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958936号图形商标,第11313981号图形商标,第12487219号“石狮SHISHI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印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