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蔚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22921号“蔚蓝留学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多年宣传使用建立起极高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057565号“蔚蓝航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69438号“蔚蓝健身 Koo Gy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946590号“蔚蓝模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行业上明显不同,在服务提供者、内容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41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变更代理组织文件;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创始人及卫兰集团简介、发展历程;
4、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建设活动、持续经营等资料;
5、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6、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等;
7、申请人经营情况数据;
8、申请人及关联公司部分品牌推广合同及发票;
9、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参加展会资料;
10、宣传册、宣传页及海报、易拉宝照片;
1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相关认证截图;
12、网络宣传报道;
13、申请商标被冒用的截图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蔚蓝留学网”与引证商标一文字“蔚蓝航空”,引证商标二显著文字“蔚蓝健身”,引证商标三文字“蔚蓝模联”均包含文字“蔚蓝”,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娱乐;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娱乐”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已具有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