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恩马狄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925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3691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558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双方商标指定的商品不类似。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产品图片及引证商标二撤销申请书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网络通讯设备;电子监控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智能手机;收音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通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