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344702号“苏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我委认为,鉴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300553号“苏宁环球”商标所有人已出具经过公证的共存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存在一定差异。因此,申请商标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