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00516号“梦百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439834号“梦百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垫褥(亚麻制品除外);软垫;草垫;垫枕;野营睡袋”商品上的注册已经我委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垫褥(亚麻制品除外);软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相框”等其余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