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53116号“云拨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275926号“云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而独创设计的组合商标,具有极高的显著性,理应获得商标注册申请。经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广泛使用和推广,相关公众已对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形成固定认知,申请商标已具备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显著性特征。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腾讯品牌价值相关报道;2、云拨测的相关搜索结果。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象信息;地图绘制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云拨测”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云拨”,两商标呼叫、含义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由纯文字“云拨测”组成,指定使用在“气象信息”等全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功能、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获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