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松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台江区融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11691号“好爽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中的“丫”字是拟人化的形象应用,“好爽丫”意为“好爽快的丫头、好利索的丫鬟”,并非“好爽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二、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设计复印件;类似商标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 “好爽丫”作为商标使用在卫生消毒剂、人用药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述在先核准的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申请人所述商标注册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