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海琴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达州市晨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03695号“海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不属于不规范汉字,不致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应予以注册。二、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工商登记及股东变更信息相关资料;龚汝海居民户口簿及全家身份证复印件;与本案类似商标档案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海棋”构成,该文字为不规范汉字书写,指定使用在金属门框架、金属门板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述在先核准的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申请人所述商标注册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