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众鼎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327948号“众鼎汇传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156595号图形商标、第19439370号“天鼎丰 TDF及图”商标、第7584171号“百道尔BAIDAOE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