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阳春小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紫金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197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08044号“新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版权证书复印件;商标创作说明打印件;公司简介打印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浴巾、床垫遮盖物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毛巾被、床垫遮盖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申请人所述著作权问题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委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