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盛泰机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03906号“盛泰菱ST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240573号“森太乐 STL”商标、第3384012号“圣泰隆STL”商标、第5401566号“司特龙ST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