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湛江市安佳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港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646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2506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外观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3日
申请人:湛江市安佳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港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646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2506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外观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