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大禧珠宝(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港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62435号“金仟叶VORR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358923号“叶千金YeQianJin”商标、第11823674号“千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相关文字释义截图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首饰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鉴于我国传统已有的认读习惯,即有从左到右又有从右到左的认读方式,因此,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金仟叶”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叶千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金仟叶”与引证商标二文字“千叶”相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明显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