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兰熙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02168号“BABYBL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675607号图形商标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还有显著的文字部分,因此,申请商标整体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标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