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98176号“德琪医药科技 ANTENGENE CORPOR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德琪医药科技 ANTENGENE CORPORATION及图 21098176

阅读:35466 2017-1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德琪(浙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98176号“德琪医药科技 ANTENGENE CORPOR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017640号“德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

  申请人:德琪(浙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98176号“德琪医药科技 ANTENGENE CORPOR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017640号“德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983561号“琪德Q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54246号“A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3308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452172号“三缘医疗 SANTA GE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呼叫、整体外观、组成元素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显著性,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签订的商标设计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关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评选情况截图打印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德琪医药科技”与引证商标一“德祺”、引证商标二中文部分“琪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替他人推销;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商业调查”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替他人推销;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商业调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显著性,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098176号“德琪医药科技 ANTENGENE CORPOR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德琪医药科技 ANTENGENE CORPORATION及图 2109817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1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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