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225874号“IRONCLA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RONCLAD 17225874

阅读:59409 2016-1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爱仁克莱德波福蒙斯服饰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7225874号“IRONCL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知名的劳动保护用手套生产商,其IRONCLAD手套产品在业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0945225号“i…

  申请人:爱仁克莱德波福蒙斯服饰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7225874号“IRONCL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知名的劳动保护用手套生产商,其IRONCLAD手套产品在业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0945225号“ironcla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审理完毕后再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IRONCLAD”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ironclad”在字母构成及呼叫上均相同,仅字母大小写之差,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在防事故用手套、安全头盔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6年11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7225874号“IRONCLA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RONCLAD 1722587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1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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