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MF保龄全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494248号“BOWLE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0684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申请缓审此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委未收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相关共存协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BOWLERO”与引证商标“Bolero”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视觉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