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412434号“MOTO 36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OTO 360 15412434

阅读:91364 2016-1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摩托罗拉商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412434号“MOTO 36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认为,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04680号“MO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于2016年05月30日做出的撤三字[2016]第W0…

  申请人:摩托罗拉商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412434号“MOTO 36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认为,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04680号“MO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于2016年05月30日做出的撤三字[2016]第W004330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27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790978号“京东商城buy.com36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已达成共存协议,并经过公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尚有一定区别。对此,我委予以认可。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13542505号“儿童卫士36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6年11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5412434号“MOTO 36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OTO 360 1541243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1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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