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486829号“通通有酵BIOCLE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通通有酵BIOCLEAN 17486829

阅读:93029 2016-12-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蕾迪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486829号“通通有酵BIOCLE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多件类似…

  申请人:蕾迪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486829号“通通有酵BIOCLE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多件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BIOCLEAN”之含义、类似情形的商标信息、判决书等资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通通有酵”、英文“BIOCLEAN”构成。申请商标所含汉字“酵”通常指发酵,是指利用微生物制造工业原料或工业产品的过程。申请商标所含英文“BIOCLEAN”具有“无菌的、十分清洁的”等含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果昔、起泡饮料用粉等商品上,其文字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制作工艺、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6年12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7486829号“通通有酵BIOCLE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通通有酵BIOCLEAN 1748682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1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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