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金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金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152595号“龙头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5102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申请人将对其提出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至我委审理本案时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龙头网”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中文“龍頭”,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诉讼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法律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