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陈捷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5078208号“满分堂”商标近似。(见第1468/148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满分车联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6424433号“满分车服”商标近似。(见第1672/168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陈朝奎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9110249号“满纷鲜果”商标近似。(见第1687/169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满分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0851395号“满分科技”商标近似。(见第1688/170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东莞市海星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0916515号“满芬”商标近似。(见第1566/157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佛山大风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3866819号“满芬”商标近似。(见第1653/166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汪发凯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0644414号“满分亲子”商标近似。(见第1668/1680期《商标公告》)
另,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未提供有效证据材料,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