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宁波胜达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9549832号“外星基地”商标近似。(见第1540/155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宁波市鄞州派瑞网吧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9602321号“外星基地”商标近似。(见第1552/156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宁波江东开心人大药房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3109428号“外星人 E.T”商标近似。(见第1427/143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西安酷聊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5002249号“外星人”商标近似。(见第1147/115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惠州市惠城区福星电动车行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8129658号“外星人”商标近似。(见第1255/126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汉高商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5541010号“#79外星人—探秘外星世界”商标近似。(见第1597/160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西安酷聊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4994620号“外星人”商标近似。(见第1678/1690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未提供有效证据材料,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