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内蒙古天满家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8283076号“天满家 TEN MA YA”商标近似。(见第1281/129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株式会社天满屋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0318120号“TENMAYA”商标近似。(见第1336/1348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短期内大量申请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餐厅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