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信华食品(漳州)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581845号“元气满分”商标近似。(见第1157/116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上海五丰商务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6842941号“满元气”商标近似。(见第1606/167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57037774号“满满元气”商标近似。(见第177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上海五丰商务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6841967号“满元气”商标近似。(见第1606/167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上海五丰商务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2612147号“满元气”商标近似。(见第1750/1762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未提供有效证据材料,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