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0456720号“SCCN”商标近似。(见第1483/149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名鞋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9181577号“S.CN”商标近似。(见第1302/131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长治市昂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6978989号“ASCN”商标近似。(见第1530/154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7826916号“SCCN”商标近似。(见第1629/164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新沂盛世光年文化传媒工作室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52981264号“SSGN”商标近似。(见第1747/1759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