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肯德基国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655027号“KFC”商标近似。(见第401/41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肯德基国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11804号“KFC”商标近似。(见第580/59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肯德基国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013565号“KFC”商标近似。(见第849/86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肯德基国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339848号“KFC;墨西哥鸡肉卷”商标近似。(见第911/92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肯德基国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401553号“握客;KFC”商标近似。(见第914/92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肯德基国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412176号“握客;KFC”商标近似。(见第928/94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肯德基国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6657537号“KFC”商标近似。(见第1493/150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肯德基国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0320626号“人气明星餐 KFC”商标近似。(见第1550/156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肯德基国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2458923号“KFC”商标近似。(见第1630/164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肯德基国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2458924号“KFC”商标近似。(见第1630/164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肯德基国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7432162号“KFC 潮汉堡”商标近似。(见第1695/1723期《商标公告》)
你短期内提交了大量商标注册申请,其中多件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企业字号等标识相同或近似,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