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吕洪金332624620720077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244355号“金虹;GOLDEN RAINBOW”商标近似。(见第1149/116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上海捷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50211382号“RAINBOWCIDER”商标近似。(见第175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马学良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9818721号“1913”商标近似。(见第1623/1635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括酒庄名称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且该标志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年份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