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武汉美阅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9662345号“橙紫艺术”商标近似。(见第1556/156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黑龙江省橙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9761866号“橙紫教育”商标近似。(见第1552/1564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大量申请注册与网络红人名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