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北京踏歌时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6208236号“踏歌”商标近似。(见第1207/1219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大量申请注册与网络红人名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