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浙江三修健康实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5807505号“沛怡优佳”商标近似。(见第1598/161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浙江三修健康实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6935559号“沛怡优古 PEIYIYOUGU PROTEIN POWDER”商标近似。(见第1604/161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安徽佳洪药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2435594号“沛怡乐佳”商标近似。(见第1631/1643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电商旗舰店名称等相同或近似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